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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同时车辆交易需要规范的政策进行管理。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并自20197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法》主要进行了以下七个方面调整:

1、现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2、《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5、《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6、《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7、强化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课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9-7-27